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