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7月12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於審理中送鑑定結果,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羅東博愛醫院精神鑑定書在卷可參,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是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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