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嘉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姿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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