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昱成 原審選任辯護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昱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昱成(下稱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27號為第一審判決,被告固依法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具狀向新北地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本院卷第53頁)可佐,惟其所提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被告不服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僅先聲明如上等語(同上卷第53頁);又本件業經原審及本院先後以函文通知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經合法送達,此亦有各函文、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55、59、77、83頁)可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陳上訴理由,爰裁定命其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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