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鴻運 原名 陳詮銨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5038號)緣債務人陳詮銨即 陳佐聯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569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52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64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