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 常少卿 被告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壹仟元(計算式:
645平方公尺×3,800元/平方公尺×1=2,4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