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80號聲請人 黃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