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宜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宜勤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