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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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尚鈞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之本訴部分,於法定期間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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