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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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白萬榮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具狀提起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並附相關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及起訴狀所述之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供本院參酌。又原告係基於何種法律權利要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宜清楚記載法規之條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