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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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0號債權人 吳東淵 代理人 張智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清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一、二之聲明是否有誤?(未到期租金不得
依支付命令請求)應更正正確請求金額、違約金金額各為何?並列計算式。
㈡陳報請求租金起迄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