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洪靖發 被告 范馨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