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蔡明耀 被告 蔡琢石 被告 陳秀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琢石等2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0,180元,計算式如下:
一、被告蔡琢石:
1、木造儲藏室坐落嘉義市○○段○○○○○號二分之一:45.52平方公尺×1/2×50,000元/平方公尺=1,138,000元.
2、木造儲藏室坐落嘉義市○○段○○○○○○號二分之一:45.52平方公尺×1/2×18,000元/平方公尺=409,680元.
3、鐵骨造儲藏室坐落嘉義市○○段○○○○○號,依本院102年7月23日嘉院貴101司執利40325字第0000000000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表二編號3所載,係全部坐落嘉義市○區○○段○○○○○號:22.85平方公尺×50,000元/平方公尺=1142,500元
二、被告陳秀治:12平方公尺×50,000元/平方公尺=600,000元
三、1,138,000元+409,680元+1142,500元+600,000元=3,290,180
四、實地測量前暫以上開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