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姚瑾 呈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110年5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1年5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年1月27日裁定認可,甫於110年3月2日確定,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已按時繳納第1期還款,又其原為水電自營工作者,無法接按時另到處打零工,惟因新冠疫情影響,工作收入減少,已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導致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故聲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110年5月起延緩1年。查,近期新冠病毒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指揮中心前已宣布為三級防疫警戒,目前雖已降為二級警戒,然工作及生活仍受有影響,此為公眾所知悉之情事,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此次准予延長1年(12個月),即自110年5月起至111年
4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11年5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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