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8806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張文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柒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
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為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所規定。故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自110年7月20日起逾年息16%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