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 李志仁 相對人達明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志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達明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志仁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經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即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為清算人,並於該日正式就任,並已清算完峻,而經相對人股東同意解除清算人之職務,且於110年5月10日,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110年5月10日股東同意書、聲請人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資料為證,且聲請人確於109年12月10日向本院陳報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本院並於110年1月5日以109年度司司字第297號案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又於110年5月25日向本院陳報相對人公司已清算完結,本院則於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司司字第129號案准予備查在案部分,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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