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緯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書岑 被告鎧銚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萬6,52
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6,5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6,037元(柒萬陸仟零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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