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 林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