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告 鄭友維

被告 陳廷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8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慈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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