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告 鄭友維
被告 陳廷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8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慈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告 鄭友維
被告 陳廷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8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慈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