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楊凱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1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2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3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10004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1663-716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