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更字第1號聲請人 林妮穎 即被繼承人 林清和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祥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清和於民國107年7月1日死亡,其遺產經全體繼承人於110年12月間分割協議,由聲請人取得林清和所有如附表所示宏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力公司)股票共727張(共計726,124股)。惟因宏力公司前於106年3月1日臨時股東會決議將普通股每1,000股減少300股,減資比例30%,故林清和實際持股數已減為508,286股,但未換發減資後股票,因而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宏力公司股份為508,286股。因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股票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