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巴巴沙 被告 邱嘉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