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65號聲請人 卓鴻楨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且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而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時,應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及資產負債表,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此係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訊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檢附:股東名冊、清算人資格證明、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且已送交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5年9月23日、106年1月10日發函限期命其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陳報,是揆諸首揭規定,其聲報清算人就任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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