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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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黃松澤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 梅德宏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又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寄存送達正本於債務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8年7月15日,顯逾法定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