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黃宥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51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原借款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410,519元自民國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6.52%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起,以5,166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以10,361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以15,585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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