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03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計算書及附表一所載,貴公司之債權早於民國105年12月5日即清償完畢,貴公司得繼續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如債務人於第三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離職,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之1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則貴公司連續計算債權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振宗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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