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簡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簡春生破產。
選任 李慶隆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一)下午三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伊新臺幣(下同)38,491,083元本金及所屬利息、違約金債務,兩造進行多次協商未果,而相對人目前僅有附件所示資產,負債已逾資產甚鉅,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然其現有之財產仍足供構成破產財團及支付破產財團所需費用,而有破產之實益。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第88頁),可知相對人確積欠聲請人38,491,083元本金及所屬利息、違約金債務。參以相對人自陳:目前任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顧問,每年出席3次董事會,每次可領出席費6,000元,餘無工作收入,除聲請人外,不記得尚有其他債務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另依相對人之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6頁),其所得總額1萬餘元,名下財產22筆,如附件所示,當認相對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惟相對人之財產如上所述,顯示其雖已無力清償全部債務,但尚非全無資產可組成破產財團及支應破產程序費用。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堪認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許其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
四、復查,李慶隆律師為本院函請高雄律師公會薦舉,並有意願,依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予選任之。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之期日,各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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