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美智指定辯護人戴雅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1286、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美智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傅美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本案日後之審判及執行等情,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諭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
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並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
107年6月1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7日嘉檢珍六107執2350字第15984號函及檢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於消滅,故本件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