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權人 李玉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騏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依月利率百分之一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4月1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民國113年4月19日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