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劉姿妤

被告 辛浩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原金簡字第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

法官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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