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43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楷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件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下稱裕民國小)之10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下稱考核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於審議有關伊之校安字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性別平等事件(下稱系爭性平事件)時,各委員於各次會議有無請假、會議上決議贊成與否,聲請對相對人子○○、巳○○、丙○○、丑○○、乙○○、宙○○、寅○○、酉○○、壬○○、丁○○、辰○○、戌○○、癸○○、未○○、庚○○、地○○、午○○、申○○、玄○○、天○○、己○○、亥○○、卯○○、戊○○、辛○○、宇○○、甲○○(下合稱子○○等27人)與訴外人 吳玉珍 、 曾盈碩 、 蕭琳臻 、 陳鵲如 、 謝明娥 、 李秀君 、 彭增淇 、 劉昌廷 、 尤毓蓁 、 鍾念慈 、 沈俊銘 、 方文彬 (下稱吳玉珍等13人)等人保全如附件1所示證據;另因相關證據均存放於相對人裕民國小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並經其等拒絕提出,為釐清前述性平會、考核會、教評會有無為實質審查、有無捏造,聲請保全如附件2之證據資料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予以釋明:㈠他造當事人;㈡應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分别定有明文。所謂證據有滅失之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而言,例如證人病危、機關保管之文書已逾保管期限即將銷毀、有人欲故為隱匿毀壞或致不堪使用等是;所謂證據有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雖未滅失,但有其他客觀情事致有不及調查之危險而言,例如證人即將移民國外、證物持有人即將攜帶證物出國等是;又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依同法第370條第2項、第284規定,應就保全證據之理由即上開證據保全之原因,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保全證據之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是證據保全之目的在於防止證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進而影響裁判之正確性,苟證據並非即將滅失,而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為調查,訴訟當事人原可於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即可,無保全證據之必要。復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礙難使用者,或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第345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倘係因相對人拒不將上開證據提出於法院,而非該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復無經相對人同意之情形,自僅屬是否應由法院依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之證據力,或法院得否認抗告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之問題,核與聲請保全證據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保全證據,然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聲請保全之各項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就附件1部分,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依其書狀所述內容觀之(見本院卷第623至627、691至696頁),係為確認子○○等27人、吳玉珍等13人有無參與相關會議、在各該會議中表達之意見為何,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如認為有就該等部分加以調查之必要,自得經由傳喚證人之方式以為調查,尚無保全證據之必要;另就附件2部分,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為相對人裕民國小、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拒不提出該等資料(見本院卷第
628、637、696頁),而非該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惟依前揭說明,此僅屬法院得否認聲請人關於該等文書之主張為正當之問題,核與聲請保全證據之要件不合。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賢德法官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葉國乾【附件1】聲請保全證據內容(見本院卷第624、692頁):
㈠裕民國小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
12479號性平案,對於A女、D女、E男、G女、F女、H男、I女、J女、K男申請案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㈡裕民國小103年3月20日北裕國學字第1036741671號、103年3月2
1日北裕國輔字第1036741638號函、104年2月3日新北莊裕小輔字第1046740477號等案,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㈢裕民國小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
12479號性平案調查報告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㈣裕民國小102學年度第10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關於聲請人是否
涉及教師法第14條相關規定,及是否移送考績會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㈤裕民國小102學年度第9次、第1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聲
請人獎懲記過二次、四條三款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㈥裕民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00017、705682、706300、706
301、709050、712479等號申復案,對於申復決定書案會議審核決議,是否參與?贊成與否?㈦裕民國小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
12479號性平案,對於A女、D女、E男、G女、F女、H男、I女、J女、K男訪談內容,是否共同事先擬定?贊成與否?對於調查報告結論贊成與否?【附件2】聲請保全之證據(見本院卷第628至630、637至639、696至698頁):
㈠存放於裕民國小之證據資料:
⒈裕民國小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
12479號案全案卷宗,含各次會議記錄及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卷宗。
⒉裕民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00017、705682、706300、706
301、709050、712479號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案全案卷宗,含各次會議記錄、訪談紀錄及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卷宗。
⒊裕民國小103年3月20日北裕國學字第1036741671號、103年3月2
1日北裕國輔字第1036741638號函、104年2月3日新北莊裕小輔字第1046740477號等案全案卷宗。(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前揭審議、紀錄、核定之錄音檔、文書資料)⒋裕民國小102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校安第700017、705682
、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關於聲請人案全案卷宗,含會議記錄。
⒌裕民國小102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校安第700017、70
5682、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關於聲請人案全案卷宗(含各次會議記錄及103年7月22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1036744477號獎懲記過二次令申復審議全案卷宗)。
⒍裕民國小102學年度第1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校安第7000
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關於聲請人案全案卷宗。(含各次會議記錄及103年7月22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1036744477號獎懲記過二次令申復審議全案卷宗)⒎裕民國小103年10月9日北裕國人字第1036746228號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案全案卷宗,含申復案審議全案卷宗。
⒏裕民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00017、705682、706300、706
301、709050、712479號案申復決定書案全案卷宗,含各次會議記錄及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卷宗。
⒐裕民國小於103年3月間將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性騷擾委員會
,疑似由新北市政府性騷擾委員會成員 蔡欣達 對 花佩儀 等學生調查案,及103年6月11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特教第0000000000號函案,裕民國小提出新北市政府全案卷宗。
⒑裕民國小學務主任巳○○於103年8月6日前後一再打0000000000電
話,告知聲請人關於性騷案會議時間及開會事宜,又故意延誤寄通知單案全案卷宗。
⒒裕民國小103年7月22日北裕國學字第1036744529號函、103年7
月22日北裕國人字第1036744477號獎懲記過二次令,及校安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01、709050、712479號案全案卷宗,含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卷宗。
⒓裕民國小103年8月28日北裕國學字第1036745208號函,附帶裕
民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700017、705682、706300、7063
01、709050、712479等號案申復決定書案全案卷宗,含行政人員之送達全案卷宗。
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6月11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關於裕民國小辦理聲請人案全案卷宗。
⒕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7月17日北教特字第1031272329號函關於裕民國小辦理聲請人案全案卷宗。
⒖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10月6日北教人字第1031540890號函關於裕民國小辦理聲請人案全案卷宗。
㈡存放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證據資料: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6月11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7月17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1031272329號函、103年10月6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人字第1031540890號函關於辦理聲請人案全案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