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李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章銘 、 陳乾君 、 陳謝素妹 、 陳淑琴 、 陳淑玲 、 朱永全 、 陳智君 、 劉月英 、 陳順英 、 陳霖君 、 陳柏蒼 、 陳麗如 、 馮玉梅 、 連金德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玖佰參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