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洪偉翔 被告 梁尊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77號業務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周泰德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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