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字第14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治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楊家治「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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