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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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9號原告 林志錡 被告 陳芳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59號過失傷害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407 號(111.10.2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639 號裁定(111.10.2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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