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財管字第11號
111年度司家暫字第1號聲請人 楊璧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及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 楊蕙禎 失蹤前之戶籍地為金門縣○○鎮○○○村00號,此有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及暫時處分事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及暫時處分,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