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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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補字第406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俞驛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182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