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韋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潔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韋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逃亡,前經本院通緝,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通緝到案,經本院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案經本院調查審理後,業於106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陳報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志峯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