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28號原告 常文龍 訴訟代理人 耿秀榮 被告 常文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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