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趙峻杉 相對人 謝中 志
周中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謝中志 、周中凡於民國103年5月
2日向聲請人(抵押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前為 楊秋河 )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8月1日,且有延遲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作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鼻子頭││232-5│旱│0│7│49.00│全部│相對人謝中│││││││││││││志、周中凡│││││││││││││應有部分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