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菁儀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菁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菁儀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菁儀(一)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交簡字第6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533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交簡字第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自105年3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一)至(三)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4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06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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