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慶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慶華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
4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
104年7月2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26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