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雷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VANTEKINTERNATIONALPTE.LTD、 吳新建 、林詩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