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聲請人 黃麗 支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符)。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