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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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764號債權人 李金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錦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張錦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