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三號聲明人 侯秋珠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二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再抗告人侯秋珠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後,復具所謂「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江振義法官陳宏卿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