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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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黃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7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8年8月28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
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
108年8月2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恆上建設開│99-ND-1742│股票│1│1000││││發企業股份│-9│││││││有限公司││││││├──┼─────┼─────┼───┼──┼───┼──┤│0002│恆上建設開│99-ND-1743│股票│1│1000││││發企業股份│-0│││││││有限公司││││││├──┼─────┼─────┼───┼──┼───┼──┤│0003│恆上建設開│99-ND-1744│股票│1│1000││││發企業股份│-2│││││││有限公司││││││├──┼─────┼─────┼───┼──┼───┼──┤│0004│恆上建設開│99-ND-1745│股票│1│1000││││發企業股份│-4│││││││有限公司││││││├──┼─────┼─────┼───┼──┼───┼──┤│0005│恆上建設開│99-ND-1746│股票│1│1000││││發企業股份│-6│││││││有限公司││││││├──┼─────┼─────┼───┼──┼───┼──┤│0006│恆上建設開│99-ND-1747│股票│1│1000││││發企業股份│-8│││││││有限公司││││││├──┼─────┼─────┼───┼──┼───┼──┤│0007│恆上建設開│99-NX-148-│股票│1│438││││發企業股份│4│││││││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