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2號債權人 呂明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顧耕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
㈢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顧耕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顧耕榕帳戶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顧耕榕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㈥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於Line約定「108年1月25日」前
償還60000元之日期記載是否有誤?(此日期早於借款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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