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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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琬翎 代理人 湯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林翠蓉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法定代理人 溫碧蓮 相對人即債權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冀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5年4月18日所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債權人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若債權人已合法申報債權,惟法院製作債權表時漏未記載其中一筆或數筆債權,或漏載部分債權金額,法院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裁定更正債權表,並重行送達更正後債權表,依第36條第1項規定,對該債權之異議期間,應自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收受更正後債權表之翌日起算,至於其他已確定之債權,則不受影響(司法院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本院公告之債權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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