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勝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勝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因狀中提及「債務人 洪德鐘 即劉勝方應給付…」,故請釋明洪德鐘為何人?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